近日,泰安国资委下发通知,对市属企业投资行为决策审核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属企业投资行为须报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通知规定,市属企业投资行为决策审核程序为: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对境外投资项目,企业要在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取得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再开展对外商务谈判和其他前期工作,完成前期工作,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才能进行投资;对于企业以竞买方式购买境内资源类企业资产或股权的主业投资项目,企业要在购买前将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报市国资委,并在购买完成后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购买情况;除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外,企业其他投资项目一律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通知要求,凡不按规定程序于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投资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国资委一律不再核准和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企业自身承担;市国资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报告投资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投资事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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