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下发《聊城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实施方案》(聊政办字〔2011〕89号)。方案明确,未纳入国资监管体系的31户市直经营性国有企业无偿划转交市国资委管理,由市国资委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原主管部门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其中,直接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委托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侧重管资产和财务监督工作,其余职能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行使。企业移交划转后,原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对企业的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维稳等职能。移交划转工作从8月8日开始,到9月10日结束,分准备、审核接收、变更出资人三个阶段进行。
《方案》要求,在移交过程中除日常性的支出外,未经批准,严禁资产转移或资金变相留转等违规行为,禁止滥发奖金和福利,不得突击办理人事关系或招工手续,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国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经济实体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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