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资委建立完善“三级复核、一报批、核销移交”工作制度,实行清产核资、申报资产损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保证书制度,在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核基础上,组织另外一家中介机构对专项审核报告初审后,由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复审,最后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三审,形成专题汇报材料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审批后,业务处室组织清产核资企业与济南控股公司签订协议并移交已核销资产,由控股公司统一处置。既严肃了工作纪律,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资产核销的风险,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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