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贵州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审计厅起草的《贵州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意以省纪委、省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联合行文发布。
《暂行办法》分为六章三十九条。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暂行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的审计内容。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