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资委进一步健全出资人财务监管机制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8-18

  近日,南京市国资委针对当前部分国企存在的经营财务风险,按照“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内外结合、分层监管”的思路,制定发布了财务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具有南京特色的国有企业出资人财务监管制度体系。

  《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国资系统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专门性、综合性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出资人财务监管的制度空白。《办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基础性。《办法》主要从企业财务监管理组织体系、企业财务基础管理、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三个方面,构建了企业财务监管的基础体系框架,规范了财务管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奠定了财务监管的制度基础。二是全面性。《办法》对涉及企业财务监管的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全覆盖”,涵盖了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内审机构等人员和机构的职责和条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11个方面的基础管理规范;财务预决算、投资、担保、捐赠等11个重大事项的报批报备要求。三是系统性。《办法》既与过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衔接和配套,又对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创新;既对过去的制度和实践进行了提炼总结,又对今后出台具体办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系统性地构建了具有南京特色的“3+3”财务监管模式:以市国资委职能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为3条主线的外部监管体系;以总会计师、内审机构、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为3条主线的内部监督体系。

  根据《办法》确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南京市国资委同时制定出台了两个《通知》,分别对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进行了专门规范。一是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决策和执行制度,要求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原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处置,核销资产必须移交给市国资委指定或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二是明确规定企业对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存货以外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性资产实施出售、转让、置换、抵债等处置行为,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资产,需将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三是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核销资产原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出资企业批准核销,年终集中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单户年度核销资产原价累计超过50万元的,由出资企业初审,年终集中统一报市国资委核定。 

  为落实和配套《办法》的实施,南京市国资委正在研究起草《南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南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预计年内将会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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