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新疆工商局召开《反垄断法》座谈会,自治区工商局党组书记王新怀对“反垄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不久自治区工商局结合新疆社会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了对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保险、铁路、民航、石油、石化等行业的调研,同时加大了执法力度,强化案件查处。
“《反垄断法》本身反的并不是国有企业,更不是反对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大型国有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和其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王新怀说,“保障国有经济发展不等于偏袒国有企业,也不意味着国有企业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更不能借口保护国有企业而阻碍民营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执法部门要依据《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既要"保护",又要实施"监管和调控"。”
为进一步加强西北五省区及西安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协作,由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倡议,与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安市工商局,在昨日共同建立了西北五省区及西安市工商部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区域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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