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整合社会资源,合力发展,退出对与主业无关,不利于长远发展的企业。
二是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竞争性企业注重效益、成长性,公益性企业关注民生和成本费用的节约,企业发展确保资产质量的安全,兼顾出资人、社会和职工集体三方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是可对标原则。按照“横向与同行业水平对标,纵向与历史最好水平对标,周围与共同参与考核企业的平均发展水平对标”的原则,确定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四是可量化原则。纳入考核的各项指标,内容应明确,考核信息数据易获得、具有权威性,考核标准可量化、可操作。
五是可比性原则。在考核年度中出现政策变动、企业内部无法抗拒的成本上升而产品价格受政府约束的,在确定目标值时,应作同口径调整,使考核在同口径基础上具有可比性。
六是可评价原则。业绩考核既有数据定量指标,又有工作定性评价指标。包括社会服务评价,也包含出资人工作评价。
七是可追溯原则。考核业绩应真实可靠,对于在决算审计、专项稽核以及其他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虚假影响到考核指标的,及时调整考核结果并扣减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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