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26条指导性意见。
二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依法落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各项职权,确保实现“三统一、三结合”。
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范围。规定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市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区(市)政府依法授权区(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依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履行出资人机构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继续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
同时,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把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促进企业负责人增强科学发展的能力。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制度规范。五是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立符合各类人才特点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党群工作者、技能人才等五支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干事创业环境。继续加强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库建设,及时调整、充实人才库,加大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国有企业职工队伍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