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管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6-10

  聊城国资委制定《聊城市市管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考核监督、薪酬奖惩标准等内容。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聊城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奥森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经理层成员(含总会计师)、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采取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以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方式进行。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一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相一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基本年薪为标准薪酬的50%,绩效年薪以标准薪酬的50%为计算基数,依据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一经查实将调整当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年薪,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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