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正式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面向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规定要求,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便于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具体操作。
湖南各级审计机关在十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很多好的做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办法》在承继原《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这些新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吸收利用。同时,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
《办法》明确规定,在对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社会中介机构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对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质量疑问时可派员抽查,抽查认定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反映严重失实的,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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