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5-30

  5月26日上午,《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以高票通过。《条例》立足湖北实际,借鉴国内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做好新形势下国资监管工作作出了创新性和前瞻性的规定。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除强调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外,主要结合湖北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一是在立法宗旨上,立足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在监管范围上,除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外,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也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

  三是在监管体制上,明确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四是在文化企业的监管上,规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基础管理工作,同时兼顾文化企业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五是在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培育市场主体上,明确并细化了国家出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要求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加强董事会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等,加快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建立有效地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活力。

  六是在加强监督上,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并在境外国有资产及涉诉国有资产监管、企业争端协调机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堵塞了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企业家培育、薪酬分配、股权激励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由省级人大出台的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是一部改革的法规、服务的法规、发展的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有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湖北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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