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资委近日出台文件,依法规范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出资成立的公司(含上市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国有董事履行职责工作程序。文件明确了国有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国有董事严格按照出资人的决定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规范了国有董事履行职责的工作程序,要求国有董事必须按照国资委书面回复意见在董事会上进行表达和表决,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表达和表决;实行国有董事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国有董事在年后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年度董事书面报告,确定了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营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公司发展前景分析、年度主要预算指标和工作设想,以及国有董事本人年度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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