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十四条,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作了详细说明,明确了征收主体,上缴程序、方式、时间等。
《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标准为: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作为上交利润基数,按15 %比例上交;国有股获得的股息、股利收益,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清算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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