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为、担保权限和范围、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担保形式、反担保的要求、担保程序、担保管理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市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但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市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市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市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
《办法》同时规定,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又不及时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