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一五”期间国资收益圆满完成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3-23

  “十一五”期间,南通市国资委按照《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5号)规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资本经营收益,在经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内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收益,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按其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提留后,30%上缴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严格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则缴,共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35342.76万元,其中经营性收益13275.9万元,股权转让收益22027.79万元,圆满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充分实现了国有出资人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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