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全程监管,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规范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委派与履职行为,镇江市国资委在去年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并着手制定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吸收了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并反复征求了相关企业的建议,历时半年多时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制定的《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试行办法》于2011年1月正式发布试行。
该《办法》共九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监管企业和对象、国有产权代表的任职条件、委派程序、职责和义务、履职报告制度、履职程序、考核监督和法律责任。其中监管的企业和对象涵盖了市属国有出资企业的所有国有产权代表,既包括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副厂长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该办法重点对国有产权代表的履职内容、履职程序、履职办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将对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从而改变了过去对国有出资企业和国有产权代表仅进行事后监督的现状。办法明确要求国有产权代表必须执行季度、年度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并对报告内容、程序、时间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国有出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产权代表须提请将所议事项书面报告我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由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根据委党委决定,书面回复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根据书面意见在相关会议上进行表达和表决。
该办法的施行是落实国有股东权益、重大问题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理顺国有产权关系,强化国有出资企业产权代表职责,维护国有产权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