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行为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金融投资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省市外、境外投资项目,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参股的投资等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其他投资项目一律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是:企业应在董事会讨论并作出投资项目决议后,向市国资委报送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否决的书面决定。办法同时规定核准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办法进一步指出,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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