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资委发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辽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12-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辽国资〔2010〕10号

各市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指出了当前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申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原则,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国资委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意见》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诠释、补充和扩展,是指导我省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我省国企改革发展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落实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和各市陆续组建了国资委,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依法确定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未得到有效落实;本轮机构改革后,部分市国资委与其他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三统一、三结合”的主要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有待提高,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在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的新形势下,客观分析和正确处理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贯彻省委十届九次全会重要部署,加快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迫切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省及各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原则,规范各级国资委工作的职责权限;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开;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切实落实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依法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省、市国资委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本轮机构改革后,各级国资委要继续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法坚持机构性质不变,职能定位不变。部分市国资委与财政等部门合署办公的,要正确处理好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关系,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积极争取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到位,改变一些市目前存在的部分企业由国资委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状况,依法实现国资委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注意将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相区别。

  四、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要积极推进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各市国资委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明确对一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逐步将自来水、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出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其他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教育、文化、公安、司法等非经济建设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应当明确出资人机构,遵守国家统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五、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方式

  积极探索实施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方式。要适时公布监管企业名单,进一步落实直接监管职责。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保障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对暂时不能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监管方式,并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监督管理办法。委托有关部门管理时,应当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的范围、依据和措施,规范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部门应当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市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统一纳入国资委的统计评价体系、经营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和监事会监督体系,统一履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

  六、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建设,通过法制建设巩固改革成果,运用法律手段深化国企改革,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要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和修订,确立和完善省、市国资监管的基本规范。加快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建设,完善产权管理、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法律审核工作机制,确保文件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对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避免文件之间的重复、冲突及与上位法的抵触。

  七、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规范,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参与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的运行效率和决策水平;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强化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继续完善向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外派监事制度。要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明确国有资本需要保持控制力的重要子企业名单;以规范母子公司管理关系为重点,减少和优化管理层级;强化对上市子公司和境外子企业管控,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要规范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

  八、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加强企业高管人员选聘管理,加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管人员力度,完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加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推进经济增加值考核。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和职务消费。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和总会计师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程序。稳妥推进国有资本预算管理,逐步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完善省外、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体系。丰富产权市场交易品种,推进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金融不良资产和涉诉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强化监事会当期监督,增强监督的时效性、灵敏性和针对性。建立企业重大风险管控报告和重大法律案件的备案机制,指导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各类企业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构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要着力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全覆盖。

  九、指导推进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积极建立符合县(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的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建立健全省对市、市对县(区)的国资工作指导监督机制,加强上下内外沟通协调和工作联系。适应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指导县(区)政府根据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等具体情况,明确一个单独部门(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统一履行监管职责,加快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县(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和途径。指导推进制度建设,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加强对县(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县(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本地区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推动县(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不断提高国资委自身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国资委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加强宏观经济、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财务审计、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国资监管干部队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培育机关合规文化,严格规范行权履责程序,做好国资委机关法律风险防范。不断加强国资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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