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县国资局负责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产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考核及企业经营管理者任免的基础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连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县国资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县国资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得分,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来评价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程度。对于企业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及故意漏报、瞒报的,县国资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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