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资委加大防范经济犯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工作力度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07-14

  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的防范工作,全力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青岛国资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对监管企业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规定》。《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和惩防体系建设,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防微杜渐,杜绝经济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是要完善制度,做到规范管理。各市管企业要带头遵守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并结合企业实际、工作特点、工作需要、岗位职责等,制定完善覆盖企业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和重要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处和堵塞管理漏洞,做到事事有规范,时时有监督,人人有责任。

  三是要狠抓落实,依法规范操作。各市管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涉及立项审批、方案制订、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改革改制环节和企业其它重大决策、重要经济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依法规范操作。企业领导人员要充分认识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廉洁意识、程序意识、风险意识和奉献意识,提高依法、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对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四是要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各市管企业要认真梳理工作中不规范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把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和对下属的关心爱护,落实到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上,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达到《规定》追诉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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