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降职、免职、辞退、辞职、退休等,在调离原岗位之前以及届中、年度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明确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时,都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明确,市国资委将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人员的提拔、调任、免职、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发生违纪行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则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要求,由各出资企业对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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