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的通知》(青财企一〔2010〕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从企业税后净利润的5%统一上调为1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试行初期采取“适度、从低”的原则,暂按企业年度实现净利润的5%收取。该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上调,将进一步壮大青岛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逐步满足引导青岛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资金需要,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作用为支持国有企业做优做强、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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