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除向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定点援助地区、定点扶贫地区的捐赠事项外,省属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其他对外捐赠项目单笔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年度预算累计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年度预算累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及对同一捐赠对象年度预算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省属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向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定点援助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及向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应当在实施后向省国资委备案。通知要求,省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由于对外捐赠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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