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

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01-05
  近日,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这是近年青岛市在企业改制操作方面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将对改制相关流程产生较大影响。

  一直以来,企业改制中存在土地资产与其它国有资产相分离的问题。按规定,企业改制后,土地不应继续划拨使用。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处置时,要将土地资产扣除,只处置其它资产。老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流动资金极其短缺,除能享受土地抵补政策、减免出让金的改制企业外,其它多数无力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形成了相当数量改制国有企业已经民营化,却仍在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况,造成了企业改制土地处置上的“烂尾”工程。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要求土地收入足额上缴,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往操作方式的不规范性更加突出。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企业改制中的土地问题,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牵头起草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着力按政策要求规范改制程序。《办法》明确了对于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与其他国有产权共同挂牌,成交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底价应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国有净资、职工安置费用和欠薪费等,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提出了挂牌转让收入的处置方式,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青岛市出台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既以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为根本目标,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又紧密联系青岛市企业改革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设定,实现可行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发挥推动企业改革进程的作用。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对青岛市企业改革政策体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完善,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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