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09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力度,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市国资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一般竞争性企业利润每增长(下降)或减(增)亏1%,职工平均工资在10%的基础上再增长(下降)0.7%或0.3%(按24123元基数计算、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高为15%;财政补贴及其他类型企业利润每增长(下降)或减(增)亏1%,职工平均工资在6%的基础上再增长(下降)0.5%或0.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高为10%;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调到24123元平均工资水平,后按效益增长比例增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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