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监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或招聘的代表国有股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或者其他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凡在下属子公司个人持股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上一级公司担任领导职务。《规定》同时要求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一律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或监事)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通讯费、车贴以及兼职单位代缴的个人保险、所送给的股份、红利等]。如兼职单位给予兼职报酬的不得据为己有,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如数上交任职单位财务部门。
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将兼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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