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坚持依法依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从企业实际出发、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要科学合理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省管集团(控股、总公司)公司设党委(党组),同时应设立纪委(纪检组),并设立监察室(处),与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权属企业设立党委的应设立纪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党委应设专职纪检委员,设立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应设纪检委员。
三要合理配备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省管集团(控股、总公司)公司纪委(纪检组)设书记(组长)、副书记(副组长)各1人,集团(总公司)公司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不含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控股公司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不含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省属集团(控股、总公司)公司权属企业纪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设纪委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四是企业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企业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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