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三兼顾,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保障。在制订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确定受让条件时,着重研究如何在不设置排他性条款的同时,能够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坚持“解困、改革和发展”三促进,实现改制企业新发展。广开门路、多渠道推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争取更多的意向受让方,以选择更好的战略投资者,实现改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坚持“监管、创新和建设”三同步,推动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监察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全力配合,保证产权转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引导城镇集体企业资产以及其他非国有产权、涉诉财产、科技成果转让进场挂牌交易,充分发挥产权市场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的作用。2008年以来,共组织10户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成交总额3209.3亿元,增值442.91亿元,平均溢价率为15.87%,实现了国有产权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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