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拓展了政务督查的范围。根据《细则》的规定,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国资委重点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确定的办理事项,企业请示报批事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等,全部纳入政务督查范围,督办内容较以往有了较大延伸。
二是细化了工作程序和承办要求。提出实施全过程督查监控工作要求,从导入督查程序、督查催办方式、办理结果反馈、督办情况通报,到督查事项办结,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的开展。严格办理时限要求,实施分级限时办结制度,根据督办事项情况分为“特事特急级”、“限时办复级”、“立项办复级”、“缓办复办级”四个级别,不同级别设定不同的办理时限。建立延期办理申请制度,对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设立延期办理申请批准规定。明确了督查事项责任,建立了督查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明确规定主办处室与承办处室工作职责,有利于工作责任的落实。
三是建立督查与考核挂钩机制。将日常督查纳入绩效管理,处室内部相应地建立日常监控与考核制度,将督查事项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政务督查工作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对在工作发生效能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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