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国资委积极加强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08-26
  徐州市政府国资委为加强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防范资产、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制订了管理意见。

  管理意见规定市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上报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1、企业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变更及其他工商登记变更事项。2、企业合并、分立等形式进行的企业重组以及企业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上市等事项,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后上报市国资委。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事项,市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3、企业发行债券,对外投资事项。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论证。4、企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及无偿划转事项。5、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股权(产权)。6、企业开展定向增发、配股、期权激励等经济行为引起国有资本比例变动事项。7、企业重大财产处置事项。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以及单项财产金额占企业资产总额1%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8、企业年度利润分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9、企业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事项。10、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属于公益性捐赠,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理。11、市国资委另行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管理意见还规定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1、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报市国资委备案。2、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报市国资委备案。3、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事项。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包括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变更,应在执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4、市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兑现方案,应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5、市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变动及其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人员变动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6、企业从事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或者置换等经济行为。7、企业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仲裁、诉讼、查封、冻结、扣押等事项。8、企业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9、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车辆配置及新增办公用车等公务支出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国资委备案。10、企业与关联企业进行资金拆借、原辅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等经济行为。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11、市国资委另行要求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意见也要求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件,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为了保证管理意见落到实处,市国资委将对各市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按本意见要求执行的企业,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一定比例绩效薪酬;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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