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理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对资产规模超过1亿元的10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授权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对15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由市国资委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管理,待时机成熟逐步理顺管理体制。
二是规范。严格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对市属重点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加强企业投融资、财务预算、风险防控等管理,确保企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
三是改制。建立企业主动、出资人推动、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对18户市属国有(集体)中小企业采取整体改制、资产整合、关闭破产等措施,加大国有资本改制退出力度,不断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也逐步实行事改企改制,实现国有资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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