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明确,市政府每年下达各投资公司年度综合经营目标,各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预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审定。《办法》指出,对投资公司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对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功能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公司应确保完成;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自身投资能力许可、经济效益较好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跨产业特别是“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的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高风险的委托理财、股票基金和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项目禁止准入,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链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办法》要求投资公司编制年度融资偿债计划,单笔3亿元以上的融资举债、超过正常融资成本以及需要市财政担保的亿元以上融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联审,并报市政府批准;除国有出资单位互保外,一般不得自行对外担保抵押,确有需要的须报国资委核准,1亿元以上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发行债券、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组整合、员工持股,以及1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等重大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法》明确,投资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贡献奖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兑现和管理工作由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实施。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拥有对投资公司绩效考核的监督权和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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