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国资委出台《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兼职暂行规定》,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等企业负责人,除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国资委批准外,不得在其任职企业权属独资、控股公司兼职;不得在权属独资企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在参、控股企业兼职的,领取的工资或其他报酬须全额上缴其任职企业;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必须将在兼职企业的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的履职情况应纳入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违反规定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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