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资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06-05

  近日,青岛市国资委出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从国资评估报告备案的时效性、报告内容、评估方法、机构执业质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行了进一步的重申。特别是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提出了“出具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中介机构和在报告中签字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意见。同时还对“评估报告的公示、资产审计、土地的取值”作了规范性的要求。《意见》的出台对推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