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国有城市公共服务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不断提高城市公共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分类考核的工作原则,青岛市政府国资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市市政公用局和青岛市交通委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国有城市公共服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国资委〔2008〕13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化了对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负责人社会效益指标的考核力度。该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两部分,经济效益指标占40%权重,而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用户满意率、行风评议及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特定工作任务等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60%权重,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着力加强事关民生问题的考核力度,鼓励引导公共服务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了该类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体系。城市公共服务企业主要承担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企业的经营业绩主要体现在政府交办任务的完成程度、服务质量及安全运营等情况,属“准公务员”性质,其负责人的薪酬不宜有较大的激励空间。为此,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采取了标准薪酬加薪酬系数的方式确定。
《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城市公共服务企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统一组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和市交通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多部门参与考核,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和实现有效制衡,更能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使考核工作向服务终端延伸,推动企业改进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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