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资委全面开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杭州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2-29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按照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杭州市国资委针对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如收入结构分布不合理、职工收入与经营者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秩序不透明等,在认真总结对监管企业工资管理已经取得的经验基础上,开拓创新,2008年在全国国资系统内率先全面实施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年初核定预算、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方法,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

  杭州市国资委实行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根本目的是为有利于实现企业工资分配的效益导向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有利于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缩小企业存在的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基本方法是改革沿用多年的工效挂钩办法,按照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定位,通过构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从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的转变;调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平衡出资人与企业、员工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总额决定新机制;逐步建立合理和谐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证收入分配的规范、公正和公平。

  杭州市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工资总额预算的核定上,体现“保低、扩中、限高”原则。规定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的,适度增加工资预算;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或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增长幅度。其次,在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上,注重分配关系和谐。督促企业做到三个“不突破”:一是企业不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确定的各类员工标准自主分配;二是经营者的年薪增长比例不突破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比例;三是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工资增长的90%。最后,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监督上,注重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列支,二是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和定期报告制度,三是规范经营者收入。要求经营者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效益增长幅度;在完成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时,职工未达到工资预算允许的标准或中层以下普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不到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80% 标准的,该部分少提工资形成的增长利润应在经营者计算经营业绩时予以扣除;经营者工资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倍。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节严重,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通报批评、扣减企业经营者工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杭州市国资委实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后,收效明显: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稳步增长。2008年全市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达3.7万元,比上年增长12%,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为3.4万元,比上年增长13%。二是国有企业之间收入水平分布格局趋向合理。2008年,国有企业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最高与最低的倍数差距,由上年的10倍以上,下降到6.7倍。目前,中等收入企业户数已占国有企业半数以上,低收入企业户数不断减少,国有企业各行业内部的企业之间职工收入趋于平衡,明显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基本消除。三是经营者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稳中有降,从上年的8倍以上逐步控制到7倍以内。四是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在全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为35%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在1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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