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其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应依照《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并统筹好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不同年度间薪酬水平的综合平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根据所属企业的企业类型、行业特征、资产特性、营运特点等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其权重,以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并注重发挥奖惩机制在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同时鼓励开展经济增加值等考核方法的探索和实践。《指导意见》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延期兑现制度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具体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延期兑现的比例在20%~30%之间,当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超过正常平均水平时,应适当提高延期兑现薪酬的比例。此外,《指导意见》还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范围、工作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管理、履行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为保证《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苏州市国资委将建立巡视制度,不定期开展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