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法》一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要把握三个原则。即: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和资产损失程度相适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二是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省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负责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查证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及相应处理。三是明确资产损失责任的范围。考虑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各种风险,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要追究的各类情形,基本涵盖了企业的各种资产损失;四是明确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资产规模,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六段”、“四档”,使《办法》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五是明确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明晰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禁入限制,使企业领导人员对造成资产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有心里预期,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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