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对出资企业及其所投资的企业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即主要分为市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四个管理层次。《意见》对市国资委管理的干部从管理的范围到提名、考察、决定、任免等管理程序上首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意见》指出,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任期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建议免去)或解聘现职。《意见》强调,市国资委系统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从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推行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制度、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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