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资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文章来源:大连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2-09
  近日,大连国资委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称国资法)。国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范围及权利归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选拔任用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为国资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国资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保障了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另外,国资法还明确了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和结构布局,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学习,各位同志纷纷表示,国资法对今后的具体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帮助作用,今后将继续深入学习,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到出资人“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严格按照国资法的要求,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确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