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来源:江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2-08
  11月26日,淮安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帐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保证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