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元;地方自筹资金标准为: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一次性缴纳10年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打捆使用,一并拨付各有关市地县,用于统筹解决所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对已经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市地县实行“以奖代补”。如果补助金有结余,应用于解决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不得挪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经有关部门核查后,方可结算全部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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