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今后,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都要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单项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要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他处置资产也将推广市场竞价方式。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等,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成立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也需由主办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特别规定,如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90%时暂停交易,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才能继续进行。而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时,应提供相关转让协议。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及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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