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合规性核准或备案管理相关条件,规定对企业主业内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及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主业内单项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核准、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按程序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市国资委要对核准、备案管理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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