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重点是妥善安置职工,切实平衡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和谐。这次商州区出台的《实施意见》指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资产变现或股权转让在有能力一次性兑现职工安置费用的情况下,参照劳动部门关于职工安置的相关政策,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对企业各类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在企业资产变现后,采取解散方式时,从变现资金中首先交纳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交纳的年限和具体标准视企业的情况而定。工龄补偿按照“一年工龄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计算。职工在领取了工龄补偿的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成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至到达退休年龄之间的养老统筹金,全部由职工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交纳。
该《实施意见》同时规定,从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属于档案托管人员,改制时不考虑安置,档案随在职职工档案一同移交就业局托管,鼓励档案托管人员自行接续社会保险,户口统一转到企业所在地社区。对于退休职工的安置,在企业资产全部变现时,应一次性兑现企业以前年度拖欠退休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同时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接轨或一次性发给每个退休职工3000元,作为今后的医疗费包干使用。企业的伤残人员、遗属补助等,在改制时作一次性妥善处理,具体标准由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各企业的具体实际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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