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重视委员建议:加强国企破产资金管理监管力度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10-1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体制落后,设备老化、债务沉重、资源枯竭等种种因素连年亏损,生产难以为继。为保证国有经济健康发展和总体经济结构的优化,国家决定对一批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然而,国有企业破产之后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如何呢?山西省政协委员姚宪华日前经大量调研之后提出了“关于山西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建议”。

  姚宪华委员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国有企业破产之后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其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破产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部分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单位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关闭破产资金、挤占挪用关闭破产资金的问题;部分企业破产资金未按规定单独设置专户,破产清算不够严谨造成了部分企业收益的流失。二是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不规范,造成国有资金变相流失。三是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缓慢。四是部分企业破产补助资金缺口大。

  姚宪华委员在翔实调研之后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针对财政、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及破产企业滞留资金、拖欠费用的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对破产清算终结的企业实施强制性破产终结决算,在决算中对久拖不结和久拖不决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针对破产补助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问题,建议健全破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个人责任,对故意挤占挪用破产补助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员,要依据渎职失职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

  三、针对强制职工将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带到重组企业就业、以企业工会名义持股、不置换职工身份的做法,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检查重组企业资产评估验资工作和职工股权手续的确认工作,对于授意中介机构做虚假验资的相关人员以及做出虚假验资的中介机构给予必要的警示和处分,以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完善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大部分企业破产后企业办社会职能都未能顺利移交地方管理。有些地方政府虽然与破产企业签订了接收社会性单位的承诺书,但随后又将破产企业的社会职能反委托给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三年拖管期满后这些职能部门的经费来源尚无着落,需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建议有关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以及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来看,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克服困难,将移交政策落实到实处。政府有关部门也应结合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破产有关政策,使破产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切实可行。

  姚宪华委员提出建议之后,山西省财政厅及山西省国资委日前对此进行了回应。财政厅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关闭破产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该厅已于日前制定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设立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专户”,即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即从财政预算拨付到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专户,对企业申请的破产资金按规定审核后即予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在对破产补助资金监管方面,该厅严肃了财经纪律,下发了《关于对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抽查的通知》,要求已宣告破产企业对其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根据各破产企业上报的自查结果,该厅委派中介机构对部分省属企业关闭破产享受中央、省财政补助的17户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厅分别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该厅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6户违规企业各级负责人共19人,分别进行了经济处罚,罚款直接上缴了省金库。

  与此同时,山西省国资委负责人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力度,除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其余破产企业的财产必须进行公开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将配合企业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确保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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