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江苏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备案,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必要时提请法院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暂行办法》还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审核内容、报送材料、审核时限、审核要求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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