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定重特大事故国企法人代表应辞职

文章来源:新民网  发布时间:2008-10-06
  近日,云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决定,对不重视、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州(市)政府实行挂牌督查制度。今后凡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立即辞职,并严肃追究各种法律责任;非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将从快、从重、从严惩处,五年内不得在我省从事矿山生产的组织、领导活动。

  全面摸底清除尾矿库“盲点”

  省委副书记、省长秦光荣,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等省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红河州、文山州和昆明市政府领导和省属8个企业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在听取省安监局局长段丽元就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后,秦光荣省长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9.8”山西尾矿库特大溃坝事故教训,强化监管,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省政府决定,采取八条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首先是逐一对全省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三个清楚”:即尾矿库安全状况要清楚、尾矿库对下游居住人口和基础设施等危害情况要清楚、尾矿库是否违法生产运营要清楚。各地对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查到、查清,消灭“盲点”,检查情况由州、市长签字上报。

  其次,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实行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对超设计坝高、超库容排放尾矿的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坝体稳定性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危库、险库、病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得使用;对非法违法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取缔、关闭。

  第三,省政府将建立对州(市)政府安全生产的督查制度。重点对不重视、不履行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存在重大隐患而整治行动迟缓、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州(市)政府进行挂牌督查。此次挂牌督察不但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挂牌,也要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查,促使其真抓严管,确保安全生产。

  提高门槛淘汰小型选矿厂

  第四,根据尾矿库的大小、危险程度,实行省、州(市)、县分级监控。各级政府对尾矿库业主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关闭。

  第五,提高采选业准入门槛。省政府将于近期出台《云南省采选业市场准入规定》,尽快改变我省选矿厂和尾矿库“多、小、差、乱”,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现状,引导选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在矿区集中的地方,要由技术力量雄厚,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兼并小型选矿厂,促进规模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自己没有尾矿库、向已经关闭的尾矿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中排放尾矿的选矿厂,或者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选矿厂,有关部门要坚决取缔关闭。

  第六,今后凡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立即辞职,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非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惩处,吊销证照,直至关闭。五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矿山生产的组织、领导活动。

  此外,省政府还决定,在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设立尾矿处理专业,向社会输送更多的尾矿库专业技术人才。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尾矿库和非煤矿山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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