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企业监事委派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2008年至2012年,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职代会的权责,形成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之间的制衡机制。2009年前,实现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国有企业监事委派制度,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2008年至2012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对监事实行统一培训、委派、考核和管理,委派的专职监事的薪酬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放;严格监事队伍选配,建立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制度;完善定期听取委派监事工作报告制度、监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专职监事队伍,充分发挥监事队伍的监督检查职责。
规范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行为。2008年至2009年,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2008年至2010年,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努力实现重大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资本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要以能源、交通、港口、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严格控制高风险行业投资;须涉足高风险行业投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实施意见》还就完善国有企业招投标制度、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评估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做了规定。
强化国有企业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强化了国有企业责任追究。2008年至2009年,制定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失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企业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以及越权审批、擅自决策、违反程序等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行为,要严肃责任追究。要严肃查办国有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件。
《实施意见》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和经营回避纪律。比如,规定不准在下属企业、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或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不准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不准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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