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省属企业投资事项应由省属企业董事会会议集体决策。省属企业应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对列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省属企业负责事前向省国资委报备,省国资委行使省属企业股东会的职权对备案项目提出备案意见。
《规定》要求,第三层级公司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新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500万元。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投资。
《规定》明确,省属企业或其子公司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或子公司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或其子公司境外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超出《规定》管控要求的项目、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项目,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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